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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种...
1、必须是工伤,因为员工和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2、临时工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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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前受伤的,在上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事故,视为工伤。但如果没有,就不是工伤。
不是工伤。从宿舍小楼梯上班,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班途中,要宿舍外才是上班途中。并且,上班途中也只有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见义勇为收到伤害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果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当然,你的情况不是,你们之间正常情况下就是雇佣关系,在建筑工地一般是不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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