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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房东对租客的义务表现为: 1、按照约定交付房屋; 2、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
在一般情形下,租客违法,房东并没有责任。如果租客在租赁房屋期发生安全事故,而房东已经尽到了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房东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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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对租客的义务首先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其次,房东对承租房的安全维护有义务,并且对于房屋中的使用物品因自然损害或者是合同约定由房东负责的物品有修缮的义务。
法律上一般很难将责任归结到房东身上,房客要求房东赔偿损失,在法律上难以找到依据。但是,如果租客能证明是因为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而使小偷轻易进入,则房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王竹青提醒,如果在承租房屋前发现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可以向房东提出安装防盗窗等要求,租赁合同中对此也可进行约定。房东应当履行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保证出租房的门、窗等正常使用,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屋内财物损失由房客承担,房屋损失由房东承担,租客让房东重新换锁是可以的。
在一般情形下,租客违法,房东并没有责任。如果租客在租赁房屋期发生安全事故,而房东已经尽到了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房东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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