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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弄坏楼顶木板房东还承担责任吗

2021-06-28
租房者在所租房屋楼顶晾晒衣服,结果踏进天井中支起的木板,从楼顶摔下造成重伤后,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3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对被告承担60%责任的判决。 自2006年起,郑香(化名)租赁刘杰(化名)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某村的房屋居住。2007年11月17日下午,郑香到五楼楼顶平台晾晒衣服时,由于所站木板不牢固,致使摔落至下面一层(与五楼地面平齐)天井中所盖木板上,导致身体多处受伤。 郑香被诊断为腰、椎体骨折伴不全瘫。随后,郑香将刘杰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租赁关系,原告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清楚认识到天井中搭建的木板并不十分稳定、牢固,其自身应负有一定责任。而被告在天井中每层用钢(或铁)梁作支撑,盖以木板把每层分隔开,虽然并非专为载人而设,但在其附近并未设置任何提醒或警示标志,原建水泥护墙亦未作加高处理,对该设施缺乏相应有效管理,也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通知,故此,原告与被告分别应负相应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承担原告各种损失的60%即4万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5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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