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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1400元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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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实施过程中,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以看出,如果该问题中的公司“按业绩领取的未完成业绩扣”的规章制度制定后由及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表示受规章制度约束即为合法,非经此程序,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职工无约束力。 在实际的操作中,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还应当遵守规定,省或者市都有一个“在职职工标准”,职工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即对职工罚款后所剩实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标准。 综上,企业如果对于“按业绩领取工资的未完成业绩扣工资”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职工未完成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业绩,企业有权扣除业绩工资,但金额不得超过工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后的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对该惩罚不服的,有申辩权,还有向部门提起的权利。
迟到扣工资违法,普通用人单位不具备罚款权,但可以扣除相应时间未提供劳动部分的工资。同时,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用人单位赔偿可以通过扣除工资,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依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但每月的累计扣罚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总额的20%,且扣罚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若一个月被扣金额超过月工资的20%,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一是要经职工讨论,二是公示或者告知职工,三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像用人单位涉及职工迟到早退要扣罚工资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应当按民主议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讨论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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