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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理由可以成为拒绝收房的有效理由?

2025-01-09
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房屋未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其次,在交付时,该房屋未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三,基础生活设施,如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在交付时不具备使用条件;第四,建设单位在商品房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等方面变更,未通知买受人;第五,交付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最后,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批准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在商品房销售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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