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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能否成为拒绝监护的理由

2021-09-04
不能成为拒绝监护的理由,在办理收养登记之前,送养人将小立交给拟收养人,实际是将自己对小立的监护权全部委托给了拟收养人,二者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收养人与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是委托监护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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