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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收养主体的不合格。就是收...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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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协议解除: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法院解决: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其中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会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就会判决解除。
不成立,但没有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当事人可以到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和证件,申请办理领养证。可以凭领养证申请给孩子申报户籍。《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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