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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者出现竞合时,二者是可以同时主张的。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
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竞合的处理,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则可资援引的情况下,应对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进行性质认定,从填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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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里面的赔偿项目,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工伤保险补偿的项目,根本是两码事,误工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两者可以兼得。《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的误工费,因此职工在已经获赔误工费的情况下,仍有权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
当两者出现竞合时,二者是可以同时主张的。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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