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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价后去掉应偿还贷款部分,剩余部分应共同分割,因为你们是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你所投入到房子的钱也是夫妻...
如果婚前买的就看房产证是谁的名字,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供的和增值的部分另一方可要求平均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就一人一半,双方协商谁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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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此情形与上述情况一致。 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一方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 5、婚后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6、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如果房子有房贷,一般来说不能更改房屋登记名称,因为涉及到第三人银行的利益,除非征得银行同意,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如果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地产的分割方式、份额和偿还,办理离婚手续后,原则上不能后悔;如果双方选择诉讼离婚,如果房产证在双方手中,法官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割。如果房产证抵押在银行手中,由于产权难以确定,法官更常见的做法是不处理,也可能分配使用权。
1、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2、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1)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2)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3)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剩余债务中的具体的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而离婚当事人一方因为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承担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现实生活中,由于房屋的价值较高,很多夫妻都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都会选择按揭买房的方式。由于按揭房不同于一般的房屋,夫妻在离婚时对于按揭房的分割程序也是比较复杂的,且很容易引发纠纷,故此很多按揭房的分割方式会由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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