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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女职工自身生理的特殊性,我国对女职工实行“五期”保护,是对女职工的安全健康实施全面保护。女职工五期保护的内容如下: (一)女职工月经期保...
女职工五期保护的内容有以下五点: (一)、女职工月经期保护 女职工月经期间,除了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对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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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五期保护有以下五点:(一)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除了不安排她们参与禁忌工作外,对于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应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职工厕所,特别是从事巡回操作和长期站立操作的女职工,更需要设置厕所和冲洗设备) 女职工孕期保护;《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2) 妇女在怀孕期间禁止从事某些工作,如限制抗癌药物和乙烯雌酚的生产。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性保护条例》规定的剂量,人工土方和石方作业:国家标准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3))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加班,怀孕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应当按照医务部门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换岗安排合适的劳动 对于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应设立休息室,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允许孕妇在预产期前休息两周。《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还规定,孕妇产前检查应视为劳动时间。(三) 女职工产期保护;《劳动法》等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期的保护;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时,应当按照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的产假)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哺乳期享受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1) 一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应在每班工作时间内享受两次母乳喂养(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次母乳喂养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两次母乳喂养时间,可合并使用,母乳喂养时间和单位母乳喂养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2)) 哺乳期女职工不得从事夜班和加班,不得从事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 女职工哺乳婴儿一岁以上后,如果婴儿特别虚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医务部门证明,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是夏天,哺乳期可以延长一到两个月。(五)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女发[1993]号。11)的精神,有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都应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向她们宣传更年期的生理和健康知识。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 3、对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 4、上海市对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细则。《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1)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内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2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 每次喂乳时间30分钟。婴儿满1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3)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任何时候,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做产前检查都不应遭到无理拒绝,而且这段时间单位还要付给你工资,这些都是你的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带薪请假去产检。这里,我们要再说一遍,所有这些待遇都和你在那个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无关。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为此,你要首先咨询你的单位是否为你缴纳了生育保险基金。此外,你也有必要从你的单位那里了解生育保险基金与产假工资方面的发放规定,以及你所在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看看有没有与你的职位和工作年限相关的内容。最后,你还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了解一下是否有产假津贴方面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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