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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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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29条: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不得安排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正常劳动日以外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按照医疗部门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主要是: 1、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禁止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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