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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规定,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上班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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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上述的抵消情形不合法: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工时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并且每周至少要安排劳动者休息1天,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如企业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此,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如不定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需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你的问题,首先需要确认,你们企业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平常说的三班倒即属于不定时工作制) 一般来说,每日安排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即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安排休息。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你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计算一下,如单位确实存在少发工资的行为,可电话联系我或来所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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