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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登记生效。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经登记生效。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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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产权的设置以登记为准。我国实行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取得和变更房地产所有权以房地产物权登记为标志,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生效。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房地产不得设立如下: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除外; 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由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设立;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房地产; 5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 法律、行政法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不动产物权变动,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本登记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现实物权的登记,实质是终局登记,当事人所期待的物权变动效果得以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是相对于本登记而言,它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它是在确定的财产权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与此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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