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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没有购房资格交了定金不能退。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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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购房者对于已经大范围、长时间公布的限购政策应当尽到了解义务,如果明知不符合限购政策而意图规避并认购房产,显然存在过错;开发商则对于购房者是否符合限购资格应尽到提醒注意、初步审核的义务,如未作出明确的提醒注意,则属于未尽到应尽义务,具有过错;第二,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根据原则,开发商存在过错,则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存在过错,则应没收定金,两者相抵,购房者仍可收回定金。
第一,购房者应当履行了解已经大规模、长期公布的限购政策的义务。如果他们知道自己不符合限购政策,打算规避和认购房产,显然存在过错;开发商应注意购房者是否符合限购资格。初步审核的义务,如果没有明确的提醒,就是没有履行义务,有过错;第二,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定金罚则原则,开发商有过错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购房者有过错的,应没收定金,两者相抵,购房者仍可收回定金。
没有购房资格交了定金不能退。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为楼市调控致使购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购买能力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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