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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购房者应当履行了解已经大规模、长期公布的限购政策的义务。如果他们知道自己不符合限购政策,打算规避和认购房产,显然存在过错;开发商应注意...
签订认购书后,如果属于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开发商存在强迫、欺诈等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对合同条款协商不一致的情形下,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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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卖方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签购房合同,定金能退。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签了购房认购书,购房人必须按照认购书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因为认购书等同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特殊情况,购房人确实不想买,是不能要求退还定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购房者对于已经大范围、长时间公布的限购政策应当尽到了解义务,如果明知不符合限购政策而意图规避并认购房产,显然存在过错;开发商则对于购房者是否符合限购资格应尽到提醒注意、初步审核的义务,如未作出明确的提醒注意,则属于未尽到应尽义务,具有过错;第二,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根据原则,开发商存在过错,则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存在过错,则应没收定金,两者相抵,购房者仍可收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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