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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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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同时,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渡安排,《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链接如下:view//.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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