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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的准则如下: (一)劳务派遣雇员租...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的准则如下: (一)劳务派遣雇员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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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范围: 1、提供国家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 2、提供代为招聘、引进所需人才服务,包括办理大学毕业生的接收事宜(含户口调入广州); 3、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管理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事宜及相关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整理; 4、按照有关规定,承办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 5、办理派出人员的录用、退工、合同鉴证等事宜; 6、为派出人员发放工资和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代为派出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和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并办理赔付手续; 8、按有关规定办理派出人员的出国政审、申办证照以及出具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9、协助办理派出人员解聘、辞退后的推介和再就业事宜; 10、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的准则如下: (一)劳务派遣雇员租赁。 (二)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三)劳务派遣拒绝垫付。 (四)劳务派遣受益归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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