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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拒绝签署的情况

2024-11-14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更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并在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这一规定为用人单位给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否则事后可能会发生争议纠纷,而用人单位无法举证。 那么,对于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以采取哪些处理方法呢?(1)对初来应聘的可以不予录用。(2)对已经招收并且用工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在一个月之内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要求劳动者必须书面表示意见。如果书面拒绝,应作为证据保存。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3)对已经超过一个月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保留有关拒签的书面证据外,应当严肃向其提出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也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随时通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只支付正常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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