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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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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三、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支付;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支付;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支付。4、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浮动5%。企业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适当下浮。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级标准的5%。5、特殊情况超过5%的,应当报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6、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岗位)相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未约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当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本人岗位(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休长病假,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原因的。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里,女职工的生育年龄普遍较大,生育风险大;城市的交通在上下班期间是十分拥挤的,人身安全风险时时刻刻存在着;孕期从事的本职工作可能存在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成长的因素,如计算机辐射等,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也存在风险。而就企业来说,女职工的长期病假对生产经营活动、人工成本都存在直接的影响,特别是部分女职工从孕期的第一个月即休病假的情况。长病假员工长期不在岗,对于相关的工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其岗位保留的时间约一年左右。因此对企业的人员调配、工作分配产生较大的困难。最让有些企业难以接受的是:试用期的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提出休长病假。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休长病的情况,根据上海市的有关文件,主要有以下处理原则: 1、职工应履行请病假手续,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单。一般由医疗单位开具病假条(通常为2周/次),并由职工提交给企业。怀孕期间请病假工资,经企业审核通过后,职工开始休病假。 2、在长病假前六个月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具体标准如下: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说明1:总体上是在原有实得工资的基础上“折上加折”。
工伤的标准比较伤残的登记是比较低的,而且工伤的话是不论这个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的,申请劳动仲裁的目的是请求工伤赔偿还是什么?首先要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后还有很多的细节需要注意,包括仲裁的理由、仲裁庭上如何应对,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现在不能说立马就能给你一个完整准确的意见,这一切的建议都要综合考虑之后决定。您可以选择直接来电说说这些情况,我结合这些,给你更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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