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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具体行为是属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附随行为还是属于单纯的赠与,对于单纯的赠与,除经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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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约定赠与财产,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或者是在办理离婚证之前撤销。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的,必须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撤销。
一、从离婚协议中订立财产赠与条款的主体来看,赠与条款的订立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主体。一般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受赠人只需接受即可。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单方面表示取消赠与合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原夫妻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共同赠与的意思表示,单方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条款。第二,从订立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目的来看,离婚财产赠与是出于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是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是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赠与,依附于男女婚姻关系的解除。不是单独存在的。如果不是双方协商离婚,任何一方都不会单独表示赠与。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后,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条款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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