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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付清购房款的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此时,承购人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对开发商不再负有义务,只享有合同权利。因...
1、已付清购房款的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此时,承购人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对开发商不再负有义务,只享有合同权利。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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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有的商品房由于属于下列情形,实质上是国家法律禁止进行转让的: (l)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未按规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1、已付清购房款的预购商品房的转让: (1)、此时,承购人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对开发商不再负有义务,只享有合同权利。 (2)、因此,此种情形下的转让属于权利转让,按相关法律规定,购房人员只须通知开发商后转让就生效,不须征得开发商同意。 2、未付清房款或按揭预购商品房的转让: (1)、此时,购房人不但享有合同权利,还负有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或揭银行履行付清余款或按月偿还贷款的义务。 (2)、因此,此种情形下的转让属于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购房人应事先告知开发商或银行,由开发商或银行对受让人进行清偿能力的审理,并决定是否同意其转让。 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预售商品房,实质上是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有效期内将该契约转让出去。一般来讲,国家对这种期房转让行为本身并不禁止,但利用转让进行倒买倒卖的炒作行为是不允许的。内销商品房属于合法情形的,转让一般要通过以下手续进行办理: (l)签订转让合同:即原期房买方(转让方)与新买方(受让方)要签订转让合同(该合同也是一式四份)。合同中应包括如下内容: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此外,转让金额应与原预售契约的价格相一致,并且,该转让合同须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2)转让双方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办理时,双方应持原预售契约、转让合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为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经该部门审核转让合同符合规定的,由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 (3)经批准后,依法缴纳印花税:转让双方在接到批准通知后,由转让方按预售合同金额的2%交付手续费,然后由上述审批部门在转让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其中两份贴有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商、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原预售契约正本移交给受让方,待房屋正式交付入住后,受让方凭此件与开发商办理过户手续,主管机关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契约档案。对不准转让的,有关审批机关应通知转让人。另外有一种情况,即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后,购房者个人要求将合同主体(买方)名义更换,则根据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可在预售契约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不具备上述亲属关系的,应按上述转让程序办理。此外,有关外销商品房的转让,可以不订立转让合同,而直接在外销合同后“背书栏”中以背书方式转让,然后再依上述程序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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