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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计算依据为本人的上个月工资。...
代通知金产生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一家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或者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时,又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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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想不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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