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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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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向消费者预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3、根据提供预售的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已经确定,预售人可以将房屋预售给预购人。 4、商品房预售人(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 7、商品房预售的,由国务院规定,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转让。
商品房预售条件有:1、开发经营企业营业执照;2、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书;4、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开工证书;5。市建设委员会销售计划中包含的证明文件;6。根据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25笔%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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