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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有效抵押担保率不得超过评估土地价值扣除补充转让余额的70%%,即评估地价总值不得超过4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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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的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2、按登记表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登记表。3、将登记表报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4、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登记表;并交验立项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投资许可证及资金证明。5、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代理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发还建设单位项目登记表,进入施工图文件审查程序。综上所述,建设方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建时,需要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资金证明及其他资料。也就是说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能报建的说法是不对的,正常情况下,建设方在报建之前,就拿到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还没来得及办土地证,则应该去土地管理局办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39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区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但实践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方式并不少见,现行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主要是在如何抵押的问题上有诸多的分歧。一种司法规则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才能与附属建筑物一并抵押。现行有效的国土资源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与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都采取了这种做法。另一种司法规则认为,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没有否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用于抵押,而是要求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其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必须先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项,抵押权人才能就剩下的价款优先受偿。本质上,两种做法都是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也符合使用权主体不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法理。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是在设定抵押权之时就转变土地使用权形式,还是在实现抵押权时补正瑕疵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法律位阶和现行的司法实务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事后补缴出让金更符合当前的做法。
可抵押,但需经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抵押。当地上建筑物被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将被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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