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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雇佣童工的处理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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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每使用一名童工(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将按照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对责令改正不改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吊(撤)销相关证件(许可证);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与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雇佣童工受伤用人单位应负责送医院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和生活费用。 雇佣童工属于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绑架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性、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使用未满14岁的童工,童工死亡或严重残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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