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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拖欠租金出租人能解除合同。当租户延期支付或者不支付租金时,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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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拖欠租金出租人能解除合同。当租户延期支付或者不支付租金时,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当租户拖欠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租金,也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租户拖欠租金出租人能解除合同。当租户延期支付或者不支付租金时,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当租户拖欠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租金,也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拖欠租赁费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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