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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对关于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做出了对劳动者特别保护并加重用人单位义务的特别规定:“在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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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曰。 (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 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曰。
根据不同争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下: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对于以下情况,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日期:(1)劳动关系生存期间发生的支付工资争议,使用者可以证明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工资的,书面通知发生日期是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论,使用者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发生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论,劳动者可以证明使用者约定支付的时间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使用者约定支付的日期是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劳动者无法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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