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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出了七种商标侵权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允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所谓“厂家鉴定结论”是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涉案产品生产厂家(一般为商标权人)对涉嫌侵权商品及其商标标识的真假或来源进行确认所形成的一类特殊证据。尤其是工商机关在处理商标侵权行政案件中,通常委托注册商标权属人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定,并以其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侵权与否的依据。商标权属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行政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一般是定案的直接根据,起着决定性的证明作用。但这种鉴定结论由于其鉴定主体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缺乏中立性,同时其鉴定方法和手段简单以及结论意见的形成缺乏科学合理的分析推理和论证,使得商标权属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备受质疑和诟病。这种鉴定结论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单独直接地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根据,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其证据性质,有助于工商机关在商标侵权行政案件中准确地确定其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明标准要求,充分发挥其在商标侵权行政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指导和执法实践意义。
争议期间无法使用。商标异议是在初审公告期3个月内(此时商标还未成功注册,公告期内没有被异议的话,成功注册)由任何第三人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争议是在商标成功注册之后5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参考:商标法第30、41条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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