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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小三的财产能要回,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私自将钱款赠送给“小三”,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女方的财产权,不属于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r(一)一方的婚前财产;r(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r(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r(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r(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也就是说,明确是给一方的的,就是个人财产,没说的,就默认为赠与夫妻双方的,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将其名下的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所有,动产已经交付,而不动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则赠与完成,赠与方一般无法撤销赠与。而如果一方将其名下的婚前房产,通过夫妻协议约定归另一方所有,或者直接赠与另一方,而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赠与一方可以撤销对另一方的赠与。 因此,一方将其婚前房屋赠与另一方的,如果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赠与方是可以要回来的如果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就无法要回,除非在婚前赠与财产时附有相应的条件或者期限,如约定要办理结婚登记等这种情况下只要是条件没有成就就可以要回赠与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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