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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请假过多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以请假过多为由辞退员工当然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求补偿,可以单位违反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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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予以辞退。 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制定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并向劳动者告知,并依法听取意见; 2.需要劳动者的行为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般违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对于一次、二次的迟到,不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但如果是数次迟到,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予以辞退。
这种事虽然大家都不愿遇到,首先表示同情 这样的经济补偿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算是不幸中的万幸吧具体补偿是这样的: 1、看公司是否帮你老爸买保险,如果没有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让他责令公司补交保险金 2、找劳动仲裁部门责令公司付双倍薪资(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录用员工一个月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双倍薪资)双薪应从2008年2月1日起算,有一个月时间是法律允许企业与劳动者签合同时间不算在内另看你爸的上班时间是否超过22天/月,如果是还可以找相关考勤之类的证据要求支付加班费之类的,当然前提是企业之前没支付加班费或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3、要求赔偿应在事件发生后180天内(注意时间)也就是说从离开公司算起180天内为申诉有效期 4、特别提醒,注意收集上班证据、收入证据,如你在公司工作的证明人,有领导签字的文件,包括请假条之类的,工资条,工作牌等等 5、追讨途径是先申请仲裁,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形企业都会输,但企业都不会这么爽快的给钱,因此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仲裁不会因为是企业而不给解决他敢这样就找媒体,这年头媒体比执法部门有权威 6、另外还有的补偿是在企业上班一年即多一个月薪资,不足半年按半个月算,超过半年按一个月算,再则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还要追加补偿一个月的薪资 如此算来:12个*2000+3*2000+2000=32000元不错的收入,如果你去找了仲裁一般企业会跟你说,补你一万或几千,让你也别去告了,要不磨起来大家都难受,企业往往会用拖死你之类的话来吓你就看你们是否能跟企业磨到底了 希望你维权路上一路走好 补充一下: 看了楼上几个的回答,三楼理解有误,新法是2008年1月1日起生效,以前的情况不适用新法四楼的具体做法说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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