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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 1、2017年5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326号)。自2017年6月1日零时起,佛山把二手商品住房纳入限购,进一步加强了住房限购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 2、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等区域执行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限购政策。限购政策如下: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限购。1、2017年5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规制的通知》(佛府信〔2017〕326号)。从2017年6月1日零时起,佛山将二手商品住宅纳入购买限制,进一步加强了住宅购买限制政策和房地产市场的规制。2、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陈村镇、北汇镇、乐从镇等地区实行商品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商品住宅,以下同样)的购买限制政策。限购政策如下:(一)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内拥有2套以上住宅的,暂停销售上述地区的商品住宅。(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在上述地区购买商品住房时,必须提供购房日期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一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书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书,不予认定补充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书。(3)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内拥有1套以上住宅的,暂停销售上述地区的商品住宅。(四)海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1、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2、非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3、非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4、非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5、个人或境外机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6、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佛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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