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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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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承租人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因不可规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失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经营用房在两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住宅用房在十五日内仍未交付的; (4)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无法使用或者严重影响经营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但也需要满足以下情况: 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 2、解除合同的原因发生时; 3、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或者当事人根本违约; 4、其他情况。
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合同改变租赁用途的,主要是租赁人没有跟出租人进行商量自己擅作主张的改变房屋的用途或是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不进行缴纳房租并且逾期超过六个月的情形。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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