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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突发疾病48小时之外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办理,依据是什么

2022-02-23
工作中突发疾病48小时之外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办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单职工在突发疾病48小时之外死亡,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应按因病死亡待遇办理、贵州省企业职工因病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8】13号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家属处理丧葬事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综合考虑现行标准、基本丧葬费用及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调整标准和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为:丧葬补助费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资金渠道(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个体参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企业支付,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80%。其它有关问题(一)2008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人员,已经按原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差。(二)2008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所需资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32号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8]13号)(以下简称黔劳社厅发[2008]1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二、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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