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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都是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保护契约,都能起到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约束作用。但相对而言,劳动者还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具体规定您可拨打司法热线咨询,武汉市司法援助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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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个人是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主要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你派遣到相关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是输出员,输入公司是输入员。你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应该由输出公司代替你支付。输入单位为你支付劳务报酬。报酬的多少由双方公司协商。你和输入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协议。这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不一样的,你在输出期间,要遵守输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合同员工,有编制的员工:现在没有这个概念。因为现在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是合同员工。只是合同期限不一样而已。
1、自2003年开始,你有权要求单位补交社会养老保险和加班加工资;2、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是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在2008年1月31日仍未签订合同的,从2008年1月1日起双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从2008年1月1日起已工作一年以上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3、如果因单位有过错,致使你提出解除合同的,你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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