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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业主交纳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
本人住在小区3楼已住将近5年,对面本是一片绿地.今天对过1楼业主私自把自己小院扩充,侵占公共绿地圈成自己家的小院.侵占面积大约将近百平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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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居民们占用小区公用部分,看是否影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如果违背大多数人利益,那么物业有权让其拆除。 根据建设部1989年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应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如业主安装太阳能,违反了物业公约的规定,对建筑物的防水带来隐忧,影响到建筑物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需要看购房合同的约定,如开发商是否把该部分赠送给了一楼的用户。但从法律上讲,大幅度赠送面积的行为不被允许,私人院子实则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公共绿地,一楼业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一般不会被写入合同中。“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只不过一楼业主有专属使用权,这个专属使用权包含着以后可能发生的任何使用权消失的风险,其他业主是可以予以追究的,可以要求归还给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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