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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
小区的部分业主在公共道路的树荫处、绿化带“开辟”车位,甚至安装地锁、简易停车棚等等,不仅改变了本来通行、绿化等用地功能,而且化“共有”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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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地被蚕食,取而代之的是一派“田园风光”,这让多数业主气愤之余又很无奈。他们虽然想维权,但一是不知道该如何做,二是觉得维权太麻烦。于是在物业不作为、综合管理力度又弱的情况下只好选择了“保持沉默”。近日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他们表示业主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绝大多数居民都表达了对占用公用绿地行为的谴责。未来星城的王女士认为,圈地占地这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可耻的。记者了解到,小区内是否有人圈地种菜,和该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绿地养护程度有很大关联。一位小区的物业经理表示,在小区内种菜的缺点显而易见:夏天滋生蚊虫,上肥时臭气熏天,收获后又会产生大量“农业垃圾”。最重要的一点是邻里和谐因此被破坏。另外,此种行为还易引发“羊群效应”,如果不及时进行治理,就会形成一种风气,到时候所有业主都这样,小区环境将会非常糟糕。记者了解到,《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圈占绿地”。少数业主私自把小区绿地圈起来,很明显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对于小区绿地被“私自圈占”,《物权法》明确了绿地的归属权,小区绿地不属于业主个人或物业公司,而是归小区所有业主共同所有。面对绿地被私占的情况,小区业主并非束手无策或无能为力。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
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可以报告物业。经物业协调,侵占人仍不改正侵权行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除此以外,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该行为人。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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