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
1、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劳动法》第4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下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要以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三个法律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三重举证责任,因此,当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即无法证明解除合同的正当性,那么很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3人已浏览
250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