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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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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如果您认为单位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或者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工种、同一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如果劳动者没有能力从事某项工作,无法完成某个岗位的任务,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或者将其转移到合格的工作岗位,帮助劳动者适应新的岗位。如果用人单位履行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这意味着劳动者不具备在用人单位的专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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