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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员工和单位是没有任何关系,单位目前变卖,那么和已离职员工无任何关系。但是目前在职员工会因为单位变卖而得到相应...
那要看员工的行贿行为是个人主导还是单位主导,如果是单位授意或指示其行贿,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如虽然是员工个人行为,但行贿后的所得为单位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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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公司与社保的关系,解答如下: 1、缴费标准: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60%缴费。高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缴费); 2、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3、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4、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 5、工伤保险:以从事行业风险确定比例单位0.5%、1%、2%; 6、生育保险:单位0.7%(有的地方是1%) 职工享受单位办理社保参保,是劳动法规定的待遇,原来单位的社保不停,在同一城市,你单位就是想办理也办理不了(得先停再续)。
1、主体不同个人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是钱权交易的对面犯罪,即交易主体双方都有对面和同一性,一般不介入其他主体。因此,个人行贿罪有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必须直接归自然人所有;第二,受贿的财产必须归自然人所有,并由其控制。单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单位应当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仅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二、归属于不同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贿赂犯罪的非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属于个人的,以自然人个人行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条规定,个人为开展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以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3、不同的情节标准情节严重是单位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区别于个人行贿罪的重要标志。至于如何认定该罪的情节严重,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确定,即主观罪过程度和客观社会危害程度。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大量行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单位贿赂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而且追究个人行贿罪的起点是1万元。自然人行贿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从立法原文来看,两种罪行有重叠和混淆的可能。同时,由于量刑幅度与立案标准差异较大,个人行贿罪最高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最高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罪立案标准》规定,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在1万元以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在1万元以下。但单位贿赂案规定立案标准在20万元以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在10万元以上。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本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面的内容就回答了你如何认定行贿罪和行贿罪的主体是谁这两个问题了。 对于行贿罪如何判处的问题,也即行贿罪的量刑: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本条第2款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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