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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认定: 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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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犯本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于罚金的数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主要根据行贿的数额和情节来确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由刑处罚,主要根据职责权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这就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规定。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回扣是商品买卖或劳务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返还方式、比例由双方商定。回扣专指买方所得的由卖方返还的价款。手续费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听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这里的佣金专指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间介绍买卖所得的,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同给付的款项,回扣、手续费在实践中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是具有两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碍、破坏商品经济的一面。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本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的认定数额和情节是区分一般、企业人员贿赂违法行为和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的非常重要的两个尺度。1、根据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000-2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其中,数额较大为基本罪状,数额巨大为加重罪状。“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法律在数额规定上也能体现重吏轻民的原则。以受贿罪为比较:以2000元作为起点,这是以80年代的工资标准为依据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这一数额显然过于低,以此标准定罪量刑显然过于苛刻。所以,有关《决定》对此做了修改:“个人受贿数额在10000-50000元,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有所放宽,但是无论数额,还是量刑幅度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相比还是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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