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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不可以。 2、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女职工如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和范围。企业应充分保障处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等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并不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企业不能因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对于试用期员工,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是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即使员工处于医疗期,仍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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