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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材料损失的承担: (一)包工不包料。定作人尚未将材料交付承揽人时,由定作人承担;材料已交付承揽人时,在承揽人占有期间,因一切原材料、样品都在承揽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揽人负有保管的义务。所以,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毁损、灭失,则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由原材料所有人即定作人承担。承揽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果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部分要求免责。 (二)包工包料。在原材料交付之前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在原材料交付之后的损失,由定作人承担。
承揽人的责任:主要是按照指定人的要求完成承揽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保证承揽工作的质量标准。同时如果承揽工作存在问题,需及时向指定人说明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承揽人的责任:主要是按照指定人的要求完成承揽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保证承揽工作的质量标准。同时如果承揽工作存在问题,需及时向指定人说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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