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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一般不能撤销,因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如...
案情:甲男和乙女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将登记在甲男名下的一处夫妻共有房产归独子小甲所有。该协议书经双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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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协议赠与的房屋一般不能撤销。 单纯的赠与行为与离婚协议是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时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如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并结合当前福建法院审判实践,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能否撤销赠与不能一概而论,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是房产已经过户给孩子。这种情况下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产给孩子的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赠与房产给孩子是夫妻双方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再撤销房产赠与。但是,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有存在特殊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如果孩子存在严重侵害父母亲或者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行为,或者对父母亲或者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那么父母亲(赠与房产给孩子的夫妻)可以撤销房产的赠与。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或双方可以要求孩子把房子归还自己。第二种情况是房产没有过户给孩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按此规定,如果房产没有过户给孩子,那么夫妻双方或一方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房产归孩子的约定。值得一提的是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销。那么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这种约定是否属于道德义务?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部门的见证是否也算经过“公证”?这些问题我们认为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但是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还是多认定这种行为不属于夫妻履行道德义务和“公证”。因此,在房产没有过户给孩子前,夫妻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可以撤销房产的赠与。
可以的,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草拟专业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然后可以将自身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并且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诉讼离婚,离婚协议书需要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判决离婚的,需要有法院的裁判文书,以上两种方式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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