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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岗位的人员:(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三)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四)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五)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不少劳动者对综合工时制中加班工资的有无存在误解,以为休息日加班也应有加班费,一旦企业的综合工作时间符合法定标准,职工提出的仲裁申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与此对应的是认为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无论如何加班一律没有加班费。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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