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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查封的财产如何处理?

2022-09-08
行政非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相对人、单位的物品、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措施,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在《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也有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应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转移、藏匿违法所得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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