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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相对人、单位的物品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存款等措施,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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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1、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2、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法院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力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查封财产后的处理为:对查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
刑事诉讼法查封财产后的处理如下: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实,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查封的财产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拍照或者录像后应当原地封存或者交给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保管,并通知相关财产的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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