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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只是诉讼阶段中的保全措施,具体的分配属于执行程序。法律对于执行有如下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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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人外债太多,有很多债权人申请查封它的财产,而其个法院由于查封的早,而称作首封,第一个查封的意思,其它只能是轮候查封。对如何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可分为三种情形,即“一个原则”和“两个例外”: “一个原则”:即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某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两个例外”:即在上述的处理原则之外,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第一,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第二,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
一般不可以,其他法院要进行轮候查封。 轮候查封请参考: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对多个债权人清偿的法院执行原则请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查封登记,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傻上加以记载的登记。 2、预查封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权属登记时,转为正是查封。 3、预查封针对的对象实际上仅是被执行人将要取得的财产,查封的是被执行人的预期权利,在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转为正式查封登记。 4、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是一样的。在人民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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