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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查封,是因为有未履行的法院判决或者其他强制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而且还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房子处理,以履行生效...
如果被告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查封,就可以查封被告的房产。因为房屋属于不可分割的财产,必须整体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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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有效的处理意见是: 1、续封的时间与首次查封的时间是一样的,续封一半是很早以前的规定; 2、参与分配一定要自己写申请交你的执行法官,让他们去出具参与分配的函件给那边的法官; 3、那边的执行法官很容易查到,到房产局去查一下就非常清楚,律师和法官都可以去查,查询财产是法官的义务,不去一定是渎职; 4、根据2016年的最新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查封法官在查封日起1年内不拍卖财产,轮候法院有权与那边的法院协商移送财产,那边的法院在接到移送函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你的法院可以凭那边法院的函件和自己这边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相应的处理手续; 5、参与分配必须是那边的法院进行拍卖并成功时才有你的事,如果不拍卖,那就没有你的事。
保全的房产价值低于诉讼标(或法定债权)的,可以先执行被保全的财产,不足法定债务清偿额的,再执行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行政非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相对人、单位的物品、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措施,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在《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也有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应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转移、藏匿违法所得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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