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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将拆迁安置房另售第三人的情况,被拆迁人如何维护自己权

2022-02-15
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开发商违背协议,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开发商违约拆迁安置房另售第三人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向开发商主张优先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协议;也能请求解除协议,要求开发商赔偿全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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