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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违约时,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拆迁协议订立后会产生法律效力,拆迁人不履行拆迁协议的,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拆迁人违约时,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拆迁协议订立后会产生法律效力,拆迁人不履行拆迁协议的,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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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起,法院应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法院面临着司法强拆的巨大压力,完全按照上述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执行房屋强拆的任务,显然力不从心,实践效果未必如意,法院有必要进行司法执行方式上的创新,而这有必要有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人们正拭目以待。在此,提醒被拆迁人,从法律的程序上来讲,在司法强拆的最后阶段提起执行异议,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缺少力度。应该及早采取救济措施,越早越好。
1、对拆迁决定不服。 2、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 3、对评估结果不服。 4、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怠于履行协议。 5、拆迁过程中发现的工作人员的违乱纪、滥用职权行为。 6、因具体的拆迁行为产生的矛盾。基于以上原因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坚决抵制非法或商业拆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一、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拆迁; 二、进行商业开发不能拆迁; 三、必须给予足额拆迁赔偿,并且必须已经向被拆迁人付清。 四、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不得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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