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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生前是否有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如果有,根据《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
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房东死亡并非是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定解除的条件或情形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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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租赁土地的合同继续有效。其次,如果原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条款的,并且合同主体一方灭失为变更或者解除条件之一的,依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就可以。如果原合同条款对此没有约定的,可以跟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原合同从新签订合同,还可以针对您的问题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但是,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只能按原合同履行。
去年5年,我和丈夫、女儿一家三口租了一套房子,租赁合同中我丈夫为承租人,约定租期为2年。今年6月,我丈夫遇车祸不幸亡故。本来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但房东却以承租人已死亡,其与我们母女并无任何租赁关系为由欲与我们解除租赁合同。那么现在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根据该规定,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应具备几个要件:1)所谓"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应当是承租人死亡时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因此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是在承租人死亡不久搬入承租人房屋居住的,或是在承租人去世前曾经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共同居住,承租人去世时,已迁居别处,就不能作为"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2)承租人的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如果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合同的期限已届满。那么出租人当然收回房屋。若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续租用房屋,则应当与出租人以共同居住人的名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以上回答发布于,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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