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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无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协商进行房产价值的分割,付首付的那方可以得到该部分价款的补偿再共同分割剩余部分...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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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解读: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婚后买房父母出部分首付,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首付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1、宝山房子,产证登记在4人名下,属于四人共有。父母的份额,由其出资比例决定;余下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每人一半。 2、虹口房子,产证虽然登记在妻女名下,但也有你的份额。因为女儿是未成年人,对购房没有出资的,故如果是赠与,你女儿有份额;出于其他考虑(不是赠与),房产就是你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是你的份额;剩余部分由夫妻均分或与女儿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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